(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先良与袁建国、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良,袁建国,袁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周先良,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建国,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邵友村袁家27号。被告:袁志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邵友村袁家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良与被告袁建国、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良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先良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良撤回对被告袁志伟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