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包碎明、施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包碎明,施月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行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月娥。上诉人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包碎明、施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卿娜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郑林军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