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赵明田与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田,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赵明田。委托代理人:叶根贵。委托代理人:蔡志国。被告: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龙。原告赵明田诉被告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马琴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田的委托代理人叶根贵、蔡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安吉华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于2008年与被告申湖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华成公司厂房施工工程交由申湖公司承建,申湖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李晓钟负责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申湖公司将部分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组织实施,工程现已完工,经结算,结欠原告施工工资30800元,上述欠款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至今未予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申湖公司部分工程由原告替代履行。而被告作为工程建设转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损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申湖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施工工资30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申湖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条1份,证明被告申湖公司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证据二,中标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申湖公司就华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中标的事实。证据三,欠薪保证金收据1份,证明被告在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留农民工保证金的事实。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华成公司建设工程由被告申湖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据五,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李晓钟为被告该项目委托的负责人的事实。证据六,递铺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纪要1份,证明李晓钟是被告公司代表,被告承诺结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10年1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证据七,(2010)湖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李晓钟系申湖公司项目负责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反证,系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6月2日,被告申湖公司就华成公司新建厂房中标,双方即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湖公司承建华成公司1#、2#厂房。之前的2008年4月23日,被告申湖公司向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30万元欠薪保障金。2008年8月20日,申湖公司将该工程中2#厂房转包给武昌银施工。2010年1月4日,递铺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纪要内容有:“……安吉华成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民工工资由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30日前负责支付。”该会议纪要的被告申湖公司代表有李晓钟、徐炳华等三人签名。2010年2月9日,被告申湖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李晓钟、徐炳华贰人领取华成公司工程款,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同日,李晓钟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架子工赵明田在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华成家具有限公司工地工资叁万零捌佰元(¥30800元)欠款人: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华成家具有限公司承包人李晓钟”。已生效的(2010)湖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晓钟为被告于华成公司建设工程的负责人。本院认为,被告申湖公司承建华成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由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确认,李晓钟为被告于华成公司建设工程负责人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经李晓钟出具的欠条确认被告所欠原告的是架子工工资,应属民工劳务工资范畴,被告应按上述会议纪要中的承诺及时履行支付民工劳务工资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明田劳务工资3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