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爱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芬,宋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芬,干部,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政府。被执行人宋寿亮,教师,莱阳市龙旺庄教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宋寿亮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寿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龙旺庄分理处35×××33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