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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朱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郑某、朱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010年1月上旬,被告人郑某、朱某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村宣相兜22号,为贩卖假证,通过到互联网发贴、QQ联系的方式招揽到需要假证的人员孙某。尔后,被告人郑某、朱某根据孙某提供的身份信息、照片等资料,伙同他人伪造了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毕业证书一本。2010年3月初,被告人郑某、朱某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村宣相兜22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为需要假证的人员项某伪造了杭州市工人业余大学财政学专业毕业证书一本。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朱某住处,又扣押其为贩卖而伙同他人伪造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齐国印的大学英语六级证书一本。(二)伪造居民身份证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朱某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村宣相兜22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一张(姓名为张宇均,身份证号码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孙某、项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印文检验鉴定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朱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朱某为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朱某均一人犯两罪,均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