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柳翠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翠侠,姚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翠侠(又名柳东梅),女。委托代理人:徐国库,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杰,男。上诉人柳翠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柳翠侠以与姚金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柳翠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翠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柳翠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久 继代理审判员 郝 华 平代理审判员 贾 继 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来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