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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云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重字第10号原告王云。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兆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在民,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