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油墨公司与吴金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油墨公司,吴金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鑫荣。委托代理人赵宝成。被告吴金雪。委托代理人蔡华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诉被告吴金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油墨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认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30号506室房屋原系杭州油墨厂宿舍,被告吴金雪基于其与杭州油墨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使用该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油墨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