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卞月梅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刚,卞月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委托代理人:祝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月梅。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卞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刚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刚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