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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罗昭全与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昭全,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罗昭全。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英。委托代理人:庞佳轶、楼寒霜。本院受理原告罗昭全诉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昭全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