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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林昌与陈智明、苏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昌,陈智明,苏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苏林昌,男,1948年6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繁荣村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4806071613。委托代理人:徐明,台州市葭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台州市葭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智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葭芷东岸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507091015。被告:苏战荣,椒江区葭芷街道繁荣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402111619。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昌与被告陈智明、苏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林昌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由原告苏林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