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连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孔光与邱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孔光,邱宝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林孔光,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宝旺,男,53岁,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孔光诉被告邱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意见、并对债权债务作妥善处理、没有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孔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2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