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沈志峰与夏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峰,夏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沈志峰。被告:夏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峰诉被告夏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峰撤回对被告夏令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