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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詹淑琴与应小琴、徐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淑琴,应小琴,徐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604号原告:詹淑琴,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重镇弄9号。被告:应小琴,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星玉村苏坞口1号。被告:徐金松,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新华街176号。原告詹淑琴诉被告应小琴、徐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淑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詹淑琴��担。审 判 员  李 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