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建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73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红,该社职员。被告:金建刚,市衢江区全旺镇尚论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