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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全均与蒋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均,蒋伯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姚全均,住诸暨市店口镇俞姚村姚家93号。被告蒋伯根,住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黄家埠衙里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均与被告蒋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姚全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全均撤回对被告蒋伯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依法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姚全均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