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爱霞与毛显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爱霞,毛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霞。被执行人:毛显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温泰商初字第202号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爱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毛显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毛显国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