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三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钟永江、钟永江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与叶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江,叶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30号原告:钟永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10063531,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前麻车20号。委托代理人:钟秀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04213520,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长虹路20号。被告:叶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03080028,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玉城路博物馆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江与被告叶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永江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呈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