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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保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甲、潘乙等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甲,潘乙,孟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保初字第17号申请人:潘甲。申请人:潘乙。法定代理人:潘甲。申请人:孟某某。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的豫s/××××ד福田”牌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以现金对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被申请人的豫s/××××ד福田”牌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