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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甲、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甲,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37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甲、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陈文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