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甲、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甲,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37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甲、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陈文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