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李宜强所有的“三一”牌SY5120HBC90型混凝土车载泵车壹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宜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宜强于2010年1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所欠债务47.736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8307元和本案执行费7200元。逾期,被执行人李宜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委托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宜强所有的“三一”牌SY5120HBC90型混凝土车载泵车壹台进行了拍卖,经2010年6月4日、7月8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保留价2646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宜强所有的“三一”牌SY5120HBC90型混凝土车载泵车壹台作价264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三一”牌SY5120HBC90型混凝土车载泵车壹台的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