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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洋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刘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洋民初字第4-1号原告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乙。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中第3项要求被告返还暂用的公司财产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大洋××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刘甲返还暂用的公司财产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夏    松    飞人民陪审员 陈宽宏人民陪审员陈伟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