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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845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以双方已经案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