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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英龙与黄炜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英龙,黄炜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童英龙,居民,江县浦阳街道月泉西路141号。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炜东,阳街道东山路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英龙与被告黄炜东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