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英龙与黄炜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英龙,黄炜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童英龙,居民,江县浦阳街道月泉西路141号。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炜东,阳街道东山路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英龙与被告黄炜东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