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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与益乐路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