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与益乐路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