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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香港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香港恒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恒生××实业有限公司。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香港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周某某的入职时间问题。周某某主张其于1995年10月4日以”武某某”的名义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但其提交的公安机关制作的”武某某”暂住证显示其最早的入职时间为1998年3月15日,周某某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员工办理暂住证,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由于”武某某”的暂住证上的照片与”周某某”的暂住证上的照片相同,且”武某某”的暂住证显示的暂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原审据此认定周某某于1998年3月15日以”武某某”名义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周某某请求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某于1998年3月15日入职,截至2008年3月14日,周某某虽已连续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工作满十年,但周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必须与周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周某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于2009年10月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周某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周某某主张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主张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与周某某签订了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并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书,并支付了周某某相当于两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支付劳动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周某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某主张的工作满十年发放的金牌一块或等值3000元的问题。因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存在曾发放价值3000元金牌的事实,周某某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某主张的津贴差额问题。由于周某某的工资单记录的津贴项目为”调整津贴”或”工资津贴”,不足以证明该项目为工龄津贴,而周某某提交的工资更改通知单及工资单未有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村恒××厂的盖章或签字,且周某某未能提交证明其工龄津贴为180元/月,故周某某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雪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