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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海亮与王彦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玲,周海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彦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海亮。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彦玲因与被上诉人周海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1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