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诸暨市××服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诸暨市××服装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服装厂,住所地:诸暨市××荡畈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徐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红光审判员 陈建丽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