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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诸暨市××服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诸暨市××服装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服装厂,住所地:诸暨市××荡畈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徐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红光审判员  陈建丽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