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林××。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