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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林××。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