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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甲、张甲与被申请人张乙、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与张乙、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张乙,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甲。法定监护人:张丙。被申请人:张乙。被申请人:钟某某。申请人张甲与被申请人张乙、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现金叁仟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钟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张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兴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