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甲、张甲与被申请人张乙、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与张乙、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张乙,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甲。法定监护人:张丙。被申请人:张乙。被申请人:钟某某。申请人张甲与被申请人张乙、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现金叁仟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钟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张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兴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