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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支公司、安徽省××公路货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支公司,安徽省××公路货运汽车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河路。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安徽省××公路货运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蒙阜路。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支公司、被告安徽省××公路货运汽车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7月22日,2007年8月24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湖州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杭宁××往南京方向26公里处,不在德清县境内,且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安某某,本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辖区,且本案原告曾于2007年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2007)长矿民一初字第239号立案。2009年7月20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便于诉讼,应将本案移送至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兴县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民事案件结案报告案号:2010湖德民初字626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日期:2010年7月20日结案日期:2010年8月3日适用程序:简易审限审批:原告: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支公司、安徽省××公路货运汽车队简要案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7月22日,2007年8月24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湖州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杭宁××往南京方向26公里处,不在德清县境内,且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安某某,本院无管辖权。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意见:本案移送至长兴县人民法院。承办人:书记员备注:审批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