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司与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司;海盐××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平湖××××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司诉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额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司撤回对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