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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司与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司;海盐××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平湖××××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司诉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额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司撤回对被告海盐××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