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联仕广告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利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联仕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利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87号原告义乌市联仕广告有限公司。室。法定代表人方跃春。被告义乌市利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联仕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利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联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