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陶军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军伟。201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军伟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钱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军伟伙同陶明亮(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打的”为由,在嘉善县魏塘镇晋阳路与亭桥路交叉处骗乘出租车司机王幼元驾驶的车牌号为浙F×××××的出租车至魏塘镇善西公墓东面的水泥路上,持刀从被害人王幼元处劫得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幼元陈述,同案犯陶明亮供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陶军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