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雷岳文人民陪审员 涂树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