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雷岳文人民陪审员  涂树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