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阳卫国与陈先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卫国,陈先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卫国。委托代理人陈增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先汉。委托代理人黄友谊。上诉人阳卫国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卫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