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马迪飞、傅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马迪飞,傅华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21号。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马迪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马村612-3号。被告:傅华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荣怀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马迪飞、被告傅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马迪飞、被告傅华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95元,依法减半收取279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