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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良心与郑强华、李欣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良心,郑强华,李欣梅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应良心,县双庙乡公平村。被告:郑强华,南湖区万家花园24幢304室。被告:李欣梅,市南湖区万家花园24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良心诉被告郑强华、被告李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1元,减半收取1618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8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晋安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峥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