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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明,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超,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王超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