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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山与深圳市X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山,深圳市X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175号原告:刘某山。委托代理人:商某锦,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新,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刘某山与被告深圳市X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商某锦、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2、支付拖欠的加班费33857.1元和经济补偿金16928.55元。被告请求:1��请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5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情况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3月17日。二、工作岗位:组长。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有签订。四、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起止时间: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员工的平均工资数额:2618元。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09年10月19日,被告公司发出《通告》,以原告2009年10月6日严重违规违纪为由,对原告作出处罚:1、给予原告记大过一次;2、免去原告组长职务,调作押出机手。2009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结清工资;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自接通知之时起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辞职信,辞职理由: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时间过长,拖欠克扣劳动报酬;3、无故降职。七、员工工作年限:3年。八、申请仲裁时间:2010年2月22日。九、仲裁请求: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2、2007年3月17日至2009年10月19日拖欠的加班费168918.04元及50%经济补偿金84459.02元。十、仲裁结果: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51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10月1日期满。直至2008年11月1日之前,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被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确认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为28515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15元。综上,原告的该项诉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原告签名的领款签名单和工资条,被告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原告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可认定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5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书记员 李晓飞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