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俊斌与陈文通、王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斌,陈文通,王荷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方俊斌,经商,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被告王荷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智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斌诉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斌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俊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俊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