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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俊斌与陈文通、王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斌,陈文通,王荷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方俊斌,经商,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被告王荷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智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斌诉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斌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俊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俊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