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阜市乙炔碳黑厂、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阜市乙炔碳黑厂,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95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潍锋。委托代理人周长水。被告曲阜市乙炔碳黑厂。被告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曲阜市乙炔碳黑厂、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曲阜市乙炔碳黑厂已于1995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终结破产,上述借款债权分配清偿程序已实现完毕;被告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且该单位已被撤销,该笔借款担保无效。故此,依照,今000.5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曲阜市乙炔碳黑厂、曲阜市书院经济委员会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刘洪利人民陪审员 李彬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