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平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成龙与绍兴县瑞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龙,绍兴县瑞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75号原告:沈成龙。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瑞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443497),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法定代表人:黄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35807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广厦公寓3幢202室。负责人:俞国祥,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龙诉被告绍兴县瑞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裘菊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