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徐金龙、费琴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徐金龙,费琴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650号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慧玲。委托代理人:司元务。被告:徐金龙。被告:费琴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徐金龙、费琴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