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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商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上诉人汪×为与被上诉人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汪×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01号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袁正茂审判员张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治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