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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录宝、左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李明科。委托代理人:冯亚虎。委托代理人:马卫军。被告:韩录宝,男,汉族。被告:左美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录宝、左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