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82号原告闫某,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姜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子女抚养费的缴纳方式上产生重大分歧,为防止矛盾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