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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82号原告闫某,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姜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子女抚养费的缴纳方式上产生重大分歧,为防止矛盾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