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加全买卖合同纠纷与王加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王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一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鸿挺。委托代理人:童加福,。被告:王加全,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金峰寺自然村133号。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21日,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