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雨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0)浙温刑执字第1124号罪犯李雨,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系温州四通公司总经理,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广场路227号。现监外执行在家。罪犯李雨因贪污、挪用公款罪,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4300.53元。罪犯李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五月十日作出(2005)温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期间,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05年8月至2009年8月已分别逐年作出准予其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的决定。现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认为罪犯李雨仍患有严重疾病,需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温公看守(2010)6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提请本院决定。经本院审查,罪犯李雨的病情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双侧髋关节及腰椎病变,造成双下枝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确属严重疾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雨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从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