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安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常昌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周汝云人民陪审员 韩良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树清 来源: